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7154号
原告:西安建大津辉建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建大津辉建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建大津辉建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建大津辉建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建大津辉建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5元,减半收取3792元,由原告西安建大津辉建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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