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422民初789号
原告:西安建大津辉建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丰惠南路**杰座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豪诚太阳能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西安建大津辉建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豪诚太阳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西安建大津辉建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建大津辉建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西安建大津辉建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 哲
审 判 员 夏 芳
人民陪审员 杜 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