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2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21民初208号
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兴杨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59元,减半收取5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