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

**市创能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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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6796号
原告:**市创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临山镇兰海村新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3L6E4H。
法定代表人:谢燕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钰萍,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蒋乔街道乔家门社区金润大道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51XA。
法定代表人:陈学根,职务不详。
原告**市创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4日立案。原告**市创能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创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怡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王恬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