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

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与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082号
原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蒋乔街道乔家门社区金润大道1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鸣,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郭汪亮。
被告:上海复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525号复旦软件园7楼7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娟。
被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原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复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4元,减半收取2,122元,由原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