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02民初1162号
原告:江苏某某工程公司,江苏省镇江市蒋乔街道乔家门社区金润大道1188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上院22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哦。
原告江苏某某工程公司诉被告宿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