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26执4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山县水月寺镇居委会一组38号。
法定代表人: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岩磊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水月寺镇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石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水月寺镇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季庆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季庆林。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何秀文,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岩磊石制品有限公司、湖北石通矿业有限公司、季庆林、***、何秀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发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已采取了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评估拍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家兵
审判员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钟梓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