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1282号
原告: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兴燕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赤湖林场。
法定代表人:陈清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阳,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书婷,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水月寺镇居委会一组38号。
法定代表人:田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志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惠安县**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敏炎,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兴燕石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惠安县**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兴燕石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兴燕石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兴燕石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兴燕石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池开通
审 判 员 曾 凤
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