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526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水月寺镇居委会一组38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湖北**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526执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审判员 黄 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