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6民初3432号
原告***,女,201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
法定代理人:耿雪,女,1989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军,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滑县恒通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魏文革,职务:经理。
地址:滑县南环路段新工业园路。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
负责人:靳卫国,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滑县新区长江路。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蔡晗,职务:经理。
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朝阳路福佳斯国际花园4号楼1-4号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滑县恒通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