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汀田街道繁里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1民初3370号
原告: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雪,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汀田街道繁里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社长。
原告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汀田街道繁里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5元,减半收取计1017元,由原告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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