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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6001号
起诉人***,1955年10月21日出生,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起诉人***诉被起诉人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诉状称:2017年9月11日下午,起诉人接东阳老家村干部吴克明的电话,告知检测公司马上对起诉人家三间二层房屋进行安全检测。起诉人让妻子回家等候,并在检测公司前来时领着从一楼到二楼进行检测。之后起诉人一直未接到检测报告。其多次信访,被起诉人向萧山区信访局反映“未接受***房屋安全性检测委托”,起诉人认为是虚假陈述。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起诉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萧山区信访局表示“未接受***房屋安全性检测委托"为故意作虚假陈述并依法对被起诉人作出严肃处理;2.被起诉人立即出具起诉人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所述,相关检测系村干部通知,并不是起诉人直接委托被起诉人进行房屋检测,因此起诉人并非委托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起诉人没有诉的利益,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