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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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4407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刘凡,北京润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7237114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灿路189号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范晓冬,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利冬,身份证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祝昵华,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68元,减半收取5234元,由***负担。
审判员王强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贺一豪
书记员朱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