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3353号
原告: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灿路189号2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723711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智富中心22幢206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8559725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本案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可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