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文修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7458号 原告: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7237114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灿路189号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款项65000元;2、被告承担以65000元为基础,按照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庭审中,原告将利息损失起算点变更为自2020年1月2日起算。 事实和理由:被告曾为原告公司员工,2019年8月份从原告公司处离职,在职期间被告因工作原因,常向原告处领用备用金为公司购买材料等,后因工作便利其将其中一部分资金占为己用,原告发现后就其领用资金及所购相应材料进行对账,确认金额差距为44240元,被告承认该资金为其所用。另2018年8月份被告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处借款30000元,约定于次月起每月在其工资内扣2000元归还借款,但被告后仅归还了8000元,仍有22000元未归还。因此2019年8月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含其自己占用的资金及尚待归还的借款在内欠原告65000元,并承诺2020年1月1日前付清。后其未遵守承诺,未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果。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企业信息公示报告一份,欲证明***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为公司行为,被告所欠款实为对原告的欠款,原告为适格主体的事实; 2、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于2019年8月1日确认欠原告65000元,并约定2020年1月10日前付清的事实; 3、清单一份,欲证明经与被告进行支账确认,被告确认其领用资金和所购材料差额,即资金为自己所用的部分为44240元; 4、借条、还款记录各一份,欲证明被告曾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借款30000元,后归还8000元,仍欠22000元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原系原告公司员工。***系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20日,被告出具给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借款30000元,工资发放后予以偿还,每期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2018年9月21日、9月22日、10月23日、12月26日被告各还款2000元,共计归还8000元。2019年8月1日经原、被告核算,被告尚应上交公司款项44240元,被告在核算单中签字确认。同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65000元,约定款项在2020年1月1日前还清。 本院认为:被告已出具欠条的形式确认尚欠原告65000元,现款项未付,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款项6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负担。 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