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民终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经济开发区京府工业园区二中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海河大道交叉口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电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泰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5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牛电缆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牛电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6.5元,减半收取2143.25元,由上诉人公牛电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武运红
审判员 白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