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经济开发区京府工业园区二中南路南侧***车轮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MA07M62J8C。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0886U。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名公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名公牛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作为本案被告的大名公牛公司,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工商注册地均在河北省邯郸市。且本案争议因商标侵权而起。无论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均与大名公牛公司具有实质联系,应依大名公牛公司确定管辖法院。阿里巴巴公司登记注册地址虽处杭州市滨江区,但其为互联网电商平台,与本案主要事实以及主要义务并无实质联系。经1688网查询,未查询到涉案侵权产品,也未查询到大名公牛公司在1688网开设的店铺,慈溪公牛公司仅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承担删除侵权链接的义务,而阿里巴巴公司可能已经履行相关删除义务,或者该义务因相关链接的删除已不可能再履行,因此阿里巴巴公司与本案无任何实质关联。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阿里巴巴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虽然处于杭州市滨江区,但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不准确指向该地址。1688网站未体现经营地址,在相关的联系方式处点进去是“办公地点:以下是阿里巴巴集团及蚂蚁集团的主要办公地点:阿里巴巴集团企业园区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11121)”。由此可见,阿里巴巴公司作为阿里巴巴集团成员,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不明确。人民法院应先确定阿里巴巴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阿里巴巴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时,才适用登记注册地为住所地进行管辖。且大名公牛公司并未在阿里巴巴公司平台开设网络店铺,其将提请原审法院出具调查令,对他人假冒大名公牛公司之名入驻1688网开设涉案店铺的相关资料进行调取。本案由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准确,也便于查明事实。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确定。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审查系形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被告之一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尚无证据证明阿里巴巴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至于成讼事由能否得到确认,依法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综上,大名公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茹 愿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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