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牛电缆河北有限公司

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12民催8号 申请人: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经济开发区京府工业区二中南路南侧***车轮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8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为32000051/2507180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9月6日,到期日为2020年3月6日,出票人为山东泰盛恒房地产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