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民催14号
申请人: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经济开发区京府工业园二中南路南侧***车轮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申请人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