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合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92民初4474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苾琳,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合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69454482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河南合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苾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限期在其微信公众号“淇上园”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000元(包括合理费用:律师费9000元,取证费每**片1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创作了《苍色》、《**》、《蓝灰》、《**》、《**》、《墨色》、《品红》、《霜色》、《酡颜》、《绾色》、《乌黑》、《象牙白》、《雪白》、《鸭卵青》、《牙色》、《鸦青》、《胭脂》、《竹青》、《缁色》、《**》、《**》、《妃色》、《海棠红》、《墨灰》、《藕色》、《漆黑》、《水绿》、《素色》、《茶白》、《月白》插画作品。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淇上园”的文章“【欣赏】中国传统色谱31色”中使用了31幅插画作品(《***》已起诉),但上述使用未取得原告的许可,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特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合禹公司未到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不是适格原告,无权提起本案。2.即使原告是著作权人,被告微信公众号转载的图片也仅是一种善意的使用行为,没有直接作为素材用于制作、**、推广和盈利等商业活动,主观上没有恶意,没有获取经济利益。3.原告实际损失完全可以根据涉案图片合理的许可使用费用准确确定。4.原告以相同图片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多家公司索要高额赔偿,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种以通过国家裁判权获利的职业维权方式不应被鼓励。5.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法庭应当在保护版权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维持平衡。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网页个人信息页截图、作品发表链接、作品发表截图、原图文件图、央视《我们的节日-2019中秋》关于原告及其作品的报道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所附光盘、截图等证据。被告提交了公众号后台首页及素材管理界面截图、公众号后台用户分析、公众号后台截图、站酷网站图片套餐表以及三种套餐授权协议、站网站佣金规则、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19)粤0192民初25692号判决书、南方新闻网搜狗百科截图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上述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站酷网登录账号15213735169,显示网名为“PUZHEN”,简介显示“重要事情请直接weibo私信我,weibo@朴缜”,该账号主体与原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2013年2月,“PUZHEN”在站酷网发布了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的组图,图片下方均有“朴缜HTTP://WEIBO.COM/PUZHENL”水印字样。该组图共19张,原告主张权利的共19张,分别是《缁色》、《墨灰》、《藕色》、《漆黑》、《水绿》、《素色》、《茶白》、《月白》、《牙色》、《鸦青》、《胭脂》、《竹青》、《乌黑》、《**》、《妃色》、《海棠红》、《蓝灰》、《酡颜》、《绾色》。原告提交的源文件截图显示该组作品中《缁色》、《月白》、《竹青》的创建时间为2013年1月30日,其余作品的创建时间为2013年1月29日。 2013年3月,“PUZHEN”在站酷网发布了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二色/2’**四时”的组图,图片下方均有“朴缜HTTP://WEIBO.COM/PUZHENL”水印字样。该组图共12张,原告主张权利的为其中的11张,分别为《**》、《鸭卵青》、《象牙白》、《品红》、《墨色》、《**》、《**》、《苍色》、《**》、《雪白》、《霜色》,原告提交的源文件截图显示该组作品的创建时间为2013年2月21日。 原告称上述两组作品均系其绘制。 微信公众号“淇上园”(微信号:qishangyuan)的帐号主体为合禹公司。2014年7月7日该公众号发布标题为“【欣赏】中国传统色谱三十一色”的文章,该文章共使用31**片,每**片底部均有“朴缜HTTP://WEIBO.COM/PUZHENL”水印字样,文章底部出现被告微信公众号**标语。经比对,本案被控侵权的30**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相同。原告就文章中的图片《***》另行起诉,本院已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该案已在二审中调解结案。 另查明,央视网于2019年9月13日发布的《我们的节日-2019中秋》节目对原告及其作品进行了采访和介绍。 被告提交的截图证据,不能当庭勘验,故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站酷网内容截图、判决书及南方新闻网截图与本案无关,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涉案图画系以电子绘画的方式,通过线条、色彩、构图等方式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图画,具有较强的审美意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涉案作品源文件、发表截图等相应权属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权属证据链条,被告对原告就涉案作品的权利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故在无反证的情况下,确认原告为涉案作品的创作者与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运营的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相同,未经原告许可,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辩称其系善意使用,并未从中获利等抗辩意见,被告未经许可以自己名义发布涉案文章,不构成合理使用,且是否获利等亦不是判断侵权与否的依据,故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时已标明原告笔名,故未侵犯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此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作品类型、艺术价值与经济价值、被告的使用方式(在同一文章中使用多**片)、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出庭且取证,必然支出相应的律师费、取证费及原告已就同一文章中的一**片另行起诉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合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河南合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