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693号
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路2号院1号楼B座四层4009-3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金炉路以南港澳广场A区办19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