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8民初10012号 原告: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环,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原告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于2023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62,687.6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22,343.37元(该利息损失以1,062,687.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3月18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22日为1376天,利息222,343.37元,后续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到上述款项全部清偿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从事化工产品等销售的厂家。被告因需要向原告采购相应的化工产品。截止2019年3月17日,经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749,080元,期间支付686,392.33元,被告尚某原告1,062,687.67元,原告遂诉诸本院。 被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审理中,原告自愿调整利息损失起算日为本案起诉之日。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颜料助剂产品。被告向原告出具企业询证函一份,载明: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528,887.67元。2020年度,原告向被告供应产品价值889,800元,并足额开具上述金额的发票。2019年12月31日之后,被告及案外人沁阳市XX有限公司共计向原告付款1,356,000元。故,被告尚某原告货款1,062,687.67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企业询证函、代付款三方协议、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业务回单等及当庭陈述为证,经开庭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62,687.67元; 二、被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化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62,687.6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65.28元,减半收取,计8,182.64元,由被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