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303民初1048号
原告:***,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孟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虎子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永威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383.7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10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利息3457.6元;3、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月利率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3月1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废纸、废纸箱的回收业务,被告系一家生产防火材料、警示标志等业务的公司。2015年左右,原、被告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原告向被告公司提供废纸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20年以前,双方的业务基本上是现款现货。2020年至2021年底,原告继续向被告公司供货期间,被告公司因出现资金问题,开始不定期滚动向原告付款。后因被告多次、长期拖欠货款,原告于2021年底停止向被告供货,并要求被告结算货款,但被告以暂无力支付为由拒绝付款。直至2022年9月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5383.7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承诺书》,确定欠付原告货款75383.70元,并承诺分期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并未按承诺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迟迟不予支付。原告无奈,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永威公司未到庭应诉,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9月8日***与永威公司签订《欠款承诺书》,载明: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对于各位废纸箱供应商的欠款,经过商议,公司承诺如下:1、欠废纸供应商***,截止2022年9月8日总金额¥75383.70元,柒万伍仟叁佰捌拾叁元柒角。2、从2022年9月10日开始,每月的30日前付每户总货款的利息(利率为千分之八)。3、2023年春节前十天付总货款的10%-20%。4、2023年春节后开始每月付总货款的10%,不再支付利息。
庭审中,***称被告已支付前三个月的利息并提交转账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显示:2022年12月7日,沁阳市小成废品回收部向***转账603元;2023年1月13日,沁阳市小成废品回收部向***转账603元;2023年3月2日,沁阳市小成废品回收部向***转账603元。
***另提交***与“永威***”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显示:2022年10月13日***发送案涉,《欠款承诺书并称“**,我是洛阳给咱们厂送废纸的。欠我的钱也不多,您看能不能给我解决了。因为就这么点货款,你们拖了一年多了,之前说是结现款,然后就一直拖”,“永威***”称“已经安排”;2022年10月31日“永威***”称“**,你好:上个月这个月沁阳封城时间太多,生产的货发不出去,款收不回来,请你放心疫情缓解后一定是按月支付!***”,***称“那写这个欠款承诺书,还有什么用啊”,“永威***”称“因疫情”;2023年2月3日,***称“**您好,按照之前您给我的欠款承诺书,2023年春节前要付给我总欠款的10%-20%。今天已经是2023年2月3日了,我还是没能看见您打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所持双方签订的《欠款承诺书》显示永威公司承诺支付***货款75383.70元,故能够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永威公司应按其承诺的期限向***履行付款义务。本院经审理认为永威公司应按照《欠款承诺书》的约定支付2023年2月份之前的款项即总货款的30%,故永威公司应支付***货款22615.11元(75383.70元×30%)。2023年3月后(含3月)的应付款项未到期,本院暂无法支持。***主***公司支付2022年9月10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利息,因永威公司已支付利息1809元(603×3),故本院支持永威公司支付***2023年2月28日前的利息1593.64元(603×5+603÷28×18-1809)。***另主***公司支付2023年3月1日后按月利率8‰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暂支持22615.11元未付款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永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的主张,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货款22615.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含2023年2月28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1593.64元,2023年3月1日后以22615.1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6元,由***负担614元,由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2元;保全费820元,由***负担568元,由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