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2839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虎子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延津县华建设备安装工程队,住所地:延津县城关镇小康路207。
经营者:***,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告:***,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身份证号:41088119********。
第三人:***,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原告***与被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华建设备安装工程队、***、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祁淑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