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1076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843081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第三人:***,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原告***与被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威公司)、**、第三人***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申请鉴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祁淑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