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2145号
申请人:聊城瑞源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东首(兴隆钢管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26179426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84308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沁阳市永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MA47PX5K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102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聊城瑞源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申请人聊城瑞源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永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聊城瑞源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