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威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802执1888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永威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虎子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西向镇虎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焦作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威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80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永威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焦作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900000元。因***、河南永威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焦作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永威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4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HJ64**、豫H721**、豫H0229**、豫HD003**、豫HD226**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2023年4月2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300号太极景润花园太极苑15号、5号楼24号、5号楼25号、5号楼26号、5号楼27号、7号楼16号、7号楼17号、6号楼18号、6号楼19号、6号楼20号、6号楼21号、6号楼22号、6号楼23号房产共13套,查封期限三年;2023年8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永威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