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82民初2980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住所地:沁阳市府前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8738505573。
负责人:***,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843081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沁阳市永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5934258200。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2419********。
被申请人:***,女,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2419********。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被申请人:***,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与被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永威贸易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抵押担保物—位于沁阳市××镇××村的土地和房产,不动产证号:豫(2018)沁阳市不动产权第0××7号—0000222号。并于2022年8月26日缴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沁阳市××镇××村的土地和房产(不动产证号:豫(2018)沁阳市不动产权第0××7号—0000222号),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