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林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华坪县某某人民政府、华坪县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云07行初1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22日生,云南省华坪县人,住云南省华坪县。
委托代理人王超,云南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坪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彩孟,华坪县***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谷一波,华坪县荣将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北君,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坪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庞新秀,华坪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燕,云南裕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华坪县林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华坪县林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盛频,云南瑞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武,华坪县林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坪县***人民政府、华坪县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华坪县林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行政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华坪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华坪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的相关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对华坪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华坪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长  彭德军
审判员  蔡江英
审判员  胡强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和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