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23民初271号
原告:华坪县林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被告:丽江**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原告华坪县林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丽江**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华坪县林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坪县林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