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津西百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津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莆田)钢结构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6487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镇××街××号。 被告:北京津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2840094C,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莆田)钢结构房屋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978830448,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大院附属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津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莆田)钢结构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构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公司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出图不规范,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以及设计制作虚假图纸的事实;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因其图纸设计和未能按审批图施工制作,造成原告涉案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等承担侵权责任;3.判令二被告对违反图纸设计内容及安全隐患,一至五楼楼梯间超高0.15米实施修复,不能修复的铲除重建,修复费用暂定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坐落于苍南县××镇××街××号房屋的危房改建工程由被告***公司总承揽。被告***钢构公司系被告***公司建筑设计和制作加工体系联体,负责上述原告房屋改建工程钢结构主体构件制作加工。2017年8月份,被告***公司法人代表***与原告共同协商谈定:***公司以北京***建筑体系为原告的危房进行改建,全面负责总工程图纸设计、基础施工、钢结构安装、外墙挂墙等项目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原告为***公司提供长期无偿广告服务。同月底,原告将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资料发送被告***公司。但被告***公司因温州市场业务亏损,故意将原告工程搁浅。三个多月后,原告赶到北京市,被告***公司在没有理由推脱的情况下才将工程设计图纸交付原告。其中,因设计内容不符合要求出现了两个版本的图纸,均存在安全隐患和设计瑕疵。而被告***钢构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质量观念淡薄,缺乏管理把关体系。其在钢结构主体构件制作加工过程中,不但没有发现被告***公司设计图纸的违规数据,反而将原告的房屋宽度错建为3.50米,造成原告房屋一至五层横梁无法安装。虽然被告***钢构公司事后进行了修复补救,但仍存在缺陷。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曾以***公司、***钢构公司及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以(2020)浙0327民初1804号立案受理。该案已作出一审判决,且经二审以(2020)浙03民终5252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该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已涵盖了本案中原告的第2、3项诉讼请求。故原告在本案中的第2、3项诉讼请求存在重复,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另外,原告主张的第1项诉讼请求并非本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畴。据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