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11457号
原告:张淑荣,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
被告:北京津西赛博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南二路**。
原告张淑荣与被告北京津西赛博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淑荣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张淑荣以准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淑荣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