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1651号
原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山南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津西赛博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诉北京津西赛博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