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285号
原告:堰溪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南路86号31幢336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F101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堰溪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堰溪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堰溪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