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民终2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岸万方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中心324-42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世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宇地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海中村。
法定代表人:苟杰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结合,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林,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海岸万方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宇地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胜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判结果不当,损害了万方公司的合法权益。一、2018年9月15日,万方公司与胜宇公司签订回灌井施工合同,约定:胜宇公司负责施工,所用成井管材、安装采购的井管及辅助材料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回灌量应符合《关于转发
胜宇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万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涉案地热回灌井至今仍然正常使用,万方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任何依据。
万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胜宇公司涉案工程设备质量不合格予以赔偿400000元,并对涉案工程给万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2.判令胜宇公司将涉案工程全套完井总结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给予万方公司;3.本案诉讼费由胜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5日,胜宇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与万方公司(建设单位、甲方)签订回灌井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施工史口镇新型农民集中居住工程地热回灌井工程,工程数量为深层地热回灌井1眼(也可做出水使用)及回灌井设备的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单井初步井深为2000米,合同对成井结构、套管直径、套管规格做出了具体约定。合同约定,进场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10月14日,单井工期为30天;井深按实际钻井井深为准,回灌量按《关于转发的通知》(东国土资发【2018】42号)文件要求的回灌指标;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供完井总结报告。合同约定验收与交接为:甲乙双方共同派代表人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依据合同书、施工方案;现场验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参加,甲方不按时参加验收,视为验收合格;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交接甲方使用。合同约定,工程暂估总造价2223000元,其中包括:机房部分400000元、室外打井部分1700000元、回水管线Ф89油管700米计63000元、泥浆部分60000元;按实际钻井井深结算,打井每米85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现金或支票支付(人民币结算);合同签订后,设备进场,安装完成后,具备开凿条件,开始凿井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500000元;下套管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30%;井完工甲方验收合格,且回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可以正常回灌运行完成后,双方没有异议7日内甲方按实际钻井深度结算总工程款,除甲方留工程款总额的10%的质保金后,扣除现场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结清全部余款。合同还约定,本合同质保金期限为二年,回灌井正常回灌使用二年,并在本合同质保期满后,双方没有异议,甲方付清余款;以上各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如有违约,违约方每违约一天,罚违约方违约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胜宇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9年10月22日,因本案工程胜宇公司以万方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请万方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2019)鲁0502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1月15日投入使用,商秀合系代表万方公司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表的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涉案工程已经万方公司验收合格且已投入使用,并据此判决万方公司支付工程款。万方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2020)鲁05民终254号民事判决,认定“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2018年12月3日,王文娟告知苟结合,由商秀合负责确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然后胜宇公司根据合同付款。该告知行为也可视为其对商秀合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确认的追认。组织验收是建设方的义务,万方公司不组织实地验收,不能成为拖延付款的理由。2019年11月14日,苟结合告知王文娟,已将包括商秀合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表在内的所有工程资料交付王晓萌。苟结合与商秀合的通话录音显示:2019年11月14日,商秀合表示,王晓萌认可涉案回灌井已于2018年投入使用”,并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万方公司申请对涉案4号井能否满足合同要求的标准及回灌水量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鉴定,因无法鉴定而被鉴定机构退回。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万方公司主张涉案工程设备质量、工程不合格,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万方公司要求胜宇公司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生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2019年11月14日,苟结合告知王文娟,已将包括商秀合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表在内的所有工程资料交付王晓萌”。至(2020)鲁05民终254号案件,万方公司未曾要求胜宇公司提供相关材料。且本案一审庭审结束后,经胜宇公司同意法庭将其提交的完井报告、回灌工艺流程、设计施工方案再次交付万方公司。万方公司要求胜宇公司交付工程技术资料,不予支持。万方公司要求胜宇公司开具工程设备400000元的发票,根据双方合同工程造价条款约定“机房部分共计400000元(不含税)”,万方公司要求胜宇公司开具400000元的发票,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青岛海岸万方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青岛海岸万方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万方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胜宇公司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万方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依据万方公司的申请对涉案工程启动质量鉴定程序,因无法鉴定而被鉴定机构退回。
需要说明的是,涉案项目为地热回灌井工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需要专业人员借助专门设备运用专门技术手段才能进行科学认定,办案法官不具有相关技术和资质,即便进行现场勘验,也无法判定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因此,一审法院对万方公司申请现场勘验的请求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在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涉案工程实际投入使用并通过竣工验收,且万方公司未提交任何初步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万方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不予认定,并据此判决驳回万方公司质量赔偿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青岛海岸万方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文强
审 判 员 于秋华
审 判 员 童玉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