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02民初5375号
原告:***宇地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胜坨镇。
法定代表人:苟杰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林,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结合,男,X年X月X日,汉族,***宇地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垦利县。
被告:青岛海岸万方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0841189J。
法定代表人:王世智,董事长。
原告***宇地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宇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岸万方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林、苟结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胜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万方公司支付胜宇公司工程款9761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2日的违约金186769.38元及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利息(计算方式:以976100元为基数,利率按年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万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5日,胜宇公司与万方公司签订回灌井施工合同,由胜宇公司为万方公司施工,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胜宇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该工程于2018年11月15日正常投入使用。经胜宇公司多次催要,直到起诉之日万方公司仍欠工程款976100元未付。
万方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胜宇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地热工程技术推广服务;钻井、固井、井下作业工程技术服务;供暖设备、机电设备(不含专营专控产品)、冷冻设备、通风设备安装、销售。2018年9月15日,胜宇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与万方公司(建设单位、甲方)签订回灌井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施工史口镇新型农民集中居住工程地热回灌井工程,工程数量为深层地热回灌井1眼(也可做出水使用)及回灌井设备的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单井初步井深为2000米,合同对成井结构、套管直径、套管规格作出了具体约定。合同约定,进场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10月14日,单井工期为30天;井深按实际钻井井深为准,回灌量按《关于转发的通知》(东国土资发【2018】42号)文件要求的回灌指标;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供完井总结报告。合同约定验收与交接为:甲乙双方共同派代表人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依据合同书、施工方案;现场验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参加,甲方不按时参加验收,视为验收合格;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交接甲方使用。合同约定,工程暂估总造价2223000元,其中包括:机房部分400000元、室外打井部分1700000元、回水管线Ф89油管700米计63000元、泥浆部分60000元;按实际钻井井深结算,打井每米85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现金或支票支付(人民币结算);合同签订后,设备进场,安装完成后,具备开凿条件,开始凿井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500000元;下套管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30%;井完工甲方验收合格,且回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可以正常回灌运行完成后,双方没有异议7日内甲方按实际钻井深度结算总工程款,除甲方留工程款总额的10%的质保金后,扣除现场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结清全部余款。合同还约定,本合同质保金期限为二年,回灌井正常回灌使用二年,并本合同质保期满后,双方没有异议,甲方付清余款;以上各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如有违约,违约方每违约一天,罚违约方违约金1000元。
胜宇公司提交史口新型农村社区回灌井热4井竣工验收表1份,该竣工验收表载明,施工单位为胜宇公司,建设单位为万方公司,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验收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工程验收内容为:设计井深2000米,实际钻探2000米,成井深度1945.21米,表层套管Ф377mm螺纹管下入深度60m,0-280.65m为Ф273.1×8.89mm石油套管,280.65-1945.21m为Ф177.8×8.05mm石油套管,筛管为不锈钢绕丝筛管,绕丝间距0.7mm。胜宇公司提交史口新型农村社区史口热4井回灌设备竣工验收表1份,该竣工验收表载明,施工单位为胜宇公司,建设单位为万方公司,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验收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工程验收内容为:配电系统、变频器等电气安装设备,在安装完毕后,运行过程中无漏电、短路情况,运行正常;一级粗效过滤器、二级精效过滤器、电磁流量显示器、电子调节器等设备,安装完毕后运行正常;阀门、仪表、管线等设备安装完毕后,无漏水、渗水情况,运行正常;回灌试验,达到东营市所规定的回灌要求。商某某在上述2份竣工验收表的建设单位处签名并签署“情况属实”字样。
另查明,万方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26日及2019年1月30日支付胜宇公司工程款500000元、500000元、166900元及80000元。
庭审中,胜宇公司陈述,王某某系万方公司的实际管理人;王某甲系万方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负责涉案合同的履行;商某某系万方公司聘用的涉案工程项目经理,在涉案工程施工现场负责监督管理。涉案工程完工后交付给商某某,涉案回灌井已于2018年11月15日投入使用。在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时,胜宇公司将史口镇新型农民居住小区回灌井设计施工方案、史口镇新型农民集中居住工程回灌工艺流程、东营市东营城区史口新农村地热回灌井史热4#完井总结报告交付商某某。
胜宇公司职工苟结合与王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2月3日,王某甲告知苟结合,由商某某负责确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然后胜宇公司根据合同付款。苟结合与王某甲的通话录音显示:2019年11月14日,苟结合告知王某甲,已将包括商某某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表在内的所有工程资料交付王某某。苟结合与商某某的通话录音显示:2019年11月14日,商某某表示,王某某认可涉案回灌井已于2018年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胜宇公司的当庭陈述及胜宇公司提交的回灌井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表、录音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胜宇公司提交的回灌井施工合同能够认定胜宇公司与万方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胜宇公司的当庭陈述,结合苟结合与王某甲的聊天记录、录音资料及苟结合与商某某的录音资料,能够认定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1月15日投入使用的事实及商某某系代表万方公司在涉案竣工验收表的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的事实。涉案工程已经万方公司验收合格且已投入使用,万方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引起本案纠纷系万方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所致,万方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涉案回灌井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表能够认定涉案工程价款共计2223000元,万方公司已支付胜宇公司1246900元,按照合同约定,万方公司应将除质保金222300元外的剩余工程款753800元支付胜宇公司。胜宇公司要求万方公司支付工程款976100元,本院依法支持753800元,对于胜宇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胜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予以酌减。万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海岸万方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宇地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7538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30日起日2019年9月2日止的违约金37150元及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53800元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53800元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宇地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65.82元,减半收取7632.91元,由原告***宇地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441.23元,被告青岛海岸万方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91.68元。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爱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裴非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