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胜宇地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东营金四维地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宇地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金四维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市河口区河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83465380J。

法定代表人:任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宇地热工程技术有限公,住所地**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海中村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15677458719。

法定代表人:苟杰民,经理。

东营金四维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与***宇地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合同工程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东仲字第4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7年4月5日、4月25日分别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垦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7年5月17日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地质勘察资质进行了查询(证书编号:3720161500014地质钻探:丙级有效期:2016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在我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仍然拒绝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名下地质勘察资质的任何书面材料,只是口头告知我院无法对该资质实施查封或强制过户等强制措施。

2017年5月26日到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设备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发短信告知了申请人,我院于于2017年6月19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主动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东仲字第4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履行时,申请人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周爱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