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2077号
原告: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红旗客都宾馆。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佳园小区桂苑1-2-601右侧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云南律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1幢5楼5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原告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珠公司及云南分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本案法律适用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南珠公司及云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材料款50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2月29日(垫付时间)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率4.75%,暂计利息314687元(从2018年12月30日计算至2020年4月20曰);3、律师代理费50000元由被告承担。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呈贡区雨花片区(地块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澜庭小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合同签订后并进场施工,施工期间根据被告方的要求,在原告承包施工及合同范围之外,替被告方己代付材料款500万元。其中:大电缆430万元,桥架70万元。该垫付的材料款,供货商已经提供材料至施工现场,被告已经使用。该垫付款占用原告资金,原告多次讨要代付的材料款,被告拒绝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76.5元,由原告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