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2民初8878-1号
原告: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2797114586。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红旗客都宾馆。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12555111812C。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春雨路碧鸡农贸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坤。
原告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预交的诉讼费8074元实际应收取25元,其余8049元退还原告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