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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2执保758号 申请人: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2797114586。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红旗客都宾馆。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12555111812C。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春雨路碧鸡农贸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坤。 申请人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年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医院名下开户行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峣分社、账号为0400019509924012的账户中资金1260780.91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医院名下账号为0400019509924012的账户中资金1260780.91元(开户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峣分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市南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