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5039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厚全倒了。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负责人:杨某。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红旗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温某。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