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珠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多尔门窗安装有限公司等与广东南珠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5039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厚全倒了。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负责人:杨某。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红旗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温某。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