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禹水工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大禹水工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大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221民初2220号
原告新乡市大禹水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世甫,任执行董事职务。
被告开封市大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杞县东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杜文君,任董事长职务。
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沙沃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霞,任董事长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大禹水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大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艳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司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