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禹水工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大禹水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大禹水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世甫,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大禹水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1日、2020年7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2020年4月30日在卫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所属房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登记信息。2020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20年7月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等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予回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郭文利
审判员  李利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时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