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3819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远望立业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