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29民初2381号
原告:***,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树云,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2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轩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