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

***、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29民初2381号
申请人:***,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申请人: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树云,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0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轩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