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956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申请人: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树云。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者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翠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