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

***、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树云,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申请人:高树云,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现住玉田县。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50万元财产。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对被申请人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高树云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高树云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志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