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丰邦地坪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丰邦地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8134号
原告: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2号5幢附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9517420J。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被告:重庆丰邦地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16号圣园平伟商业步行街B幢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67K7XC。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原告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丰邦地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成勇
审 判 员  朱 浩
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