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30民初630号
原告:重庆丰邦地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
委托代理人:李奎,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盛世国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习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
原告重庆丰邦地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盛世国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清波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丰邦地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丰邦地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重庆丰邦地坪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清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雪敏